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及社会提供的各种资助得以很好地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牵头,由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参与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贫困学生的民主推荐工作。评议小组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个学生宿舍都应有学生代表参加,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全班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等基本费用的;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5、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6、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7、家庭成员因年老、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牧区或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9、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等基本费用的学生;
10、每月生活费等必须支出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我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每学年开学时,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交《我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评议确认。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我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对比和评议,确认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根据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确认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分别依照7.5%、20%和7.5%左右的比例确认特殊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并按困难程度排序后报学生工作部。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新生进校后一个半月内完成确认上报,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调整确认上报。
5、汇总建档。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评审工作程序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各学院建立包括《我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在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十条 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确认办法:
1、每学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整确认工作;
2、已被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确认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在平时表现,班级、学院要根据其日常消费、生活表现等情况确认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资格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经常注意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同时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感恩教育,教育学生珍惜资助,学会感恩,立志成才,回报社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