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学院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工作,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优越性,帮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是指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学习、生活费用没有保障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工作是高校必须落实好的一项政策性任务,学校将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奖、贷、助、勤、补等多种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工作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全校资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落实。
第五条 贫困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以院系为单位进行。各院系应经常了解贫困生尤其是特困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学习,有针对性地做好扶助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动态变化,每年10月15日前对本院系贫困生、特困生进行一次重新确认和申报,做好贫困生的认定和档案建设工作。
第七条 院系负责对资助对象的学习与生活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受资助贫困生出现过度消费(如:使用手机、高档化妆品、酗酒、抽烟等),或不努力学习、不热心集体活动、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甚至出现违纪现象等情况,学校将立即取消对其的困难资助。
第三章 贫困生确认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贫困学生确认条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
1、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3、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收入;
5、家庭及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6、家庭人口多,收入少,经济困难;
7、家庭成员因年老、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8、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或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9、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费。
第九条 贫困学生确认程序:
1、学生申请。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可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年收入情况及贫困原因,并附带村或街道、乡(镇)或办事处、旗(县、区)教育局和旗(县、区)民政局“四级”证明。新增贫困学生,申请及证明材料要求同上。
2、班级评议、推荐。申请学生所在宿舍、班委会、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分别进行对比、评议和确认,然后向院系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审核公示。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级推荐情况,审核、研究、确定本院系贫困学生公示名单,并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
4、确认上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公示情况,并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院系的贫困生,其中贫困生中特困生比例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贫困生及特困生名单要及时上报学生处。上报名单要以文字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上报,文字版须加盖院系公章。
5、学生处审核。通过对上报学生资格、评审工作程序等审核、确认后,发放《我学院贫困学生审批登记表》。
6、 填表建档。经审核确认的学生填写《我学院贫困学生审批登记表》。同时各院系必须建立包括学生申请、《我学院贫困学生审批登记表》、困难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完整规范的贫困生档案,建立贫困生花名册。
7、学生处建立贫困生数据库。学生处要汇总各院系上报的贫困生、特困生名单,建立全校贫困生情况数据库,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四章 资助办法
第十条 学校专门设立“自强大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刻苦努力、勤俭自强且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贫困生。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助学贷款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先勤后补、勤补结合”的办法,落实“助、勤、补”等资助方式,使贫困学生养成勤恳俭朴、独立自强的意识和作风,引导和鼓励贫困学生走自强求学的成长道路。
第十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贫困生参加,以此来帮助他(她)们获得一定的经济来源,使其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贫困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劳务报酬视工作任务情况而定,每小时报酬3元左右,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出4小时。除后勤集团公司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外,校内其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从学校“助困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联系争取社会捐助、爱心捐助、医疗保险和国家奖助学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资助贫困学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我学院资助贫困大学生基金”(简称“助困基金”),助困基金接受校内外各种形式捐款,使用管理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7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